眉县金渠镇东方慈明农业科技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文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6MADL0ETP7F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河营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眉市监处罚〔2026〕43号
2026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眉市监管发〔2026〕12号)要求,在开展重点领域监管执法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东方慈明?”有机水溶肥料2号(以下简称:该肥料)进行随机抽样,“该肥料”外包装桶标注有“【产品通用名称】有机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3〕准字18934号、【技术指标】有机质≥100g/L pH6.0-8.0 水不溶物≤50g/L、【执行标准】Q/SYRD001-2021\【被委托方】沈阳润达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东方慈明(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东方慈明(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等内容,规格:5升/桶,现场数量45桶,样品数量:2桶(备样1桶)。随后,本局将“该肥料”抽样样品送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2026年4月23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肥料”抽样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HG2026008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PH(1:250倍稀释不符合Q/SYRD 001-2021《有机水溶肥料》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pH(1:250倍稀释)检验项目具体技术要求为“6.0-8.0”,但“该肥料”抽样样品实测值为“3.8”。2026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眉市监结告字〔2026〕02号),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本局或者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即视为放弃该权利。2026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经营者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2025年8月23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东方慈明(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购进“该肥料”100桶,购进价每桶60元,销售价每桶80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额共计8000元,扣除成本等合理费用后,当事人共获利2000元。该批“该肥料”全部销售到眉县金渠镇附近的农户了,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已尝试召回,基本都已使用,无法召回,但当事人承诺如果因涉案肥料出现投诉等问题,当事人经营者将积极配合解决,承担果农一切损失,并请求从轻处理。
对当事人眉县金渠镇东方慈明农业科技服务部处以罚款4000元,没收当事人眉县金渠镇东方慈明农业科技服务部违法所得2000元,罚没款合计6000元。
4000.00元
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