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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常青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七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4813957102847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永济镇永济社区十八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2-26
(2019)皖1824民初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绩溪县黄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耒阳市常青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28
2019-02-26
(2019)皖1824民初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绩溪县黄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耒阳市常青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31
2018-02-26
(2018)粤19民终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东莞市莞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耒综执罚决字﹝2025﹞813号
2025年4月25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汨罗盛世乐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剁椒藠头(酱腌菜)进行了抽检。剁椒藠头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编号:DJ20250369检验报告)。抽样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不合格检验结论通报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份成立,生产面积1800平方米,从业人员5人,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剁椒藠头(酱腌菜),净含量400克/瓶,生产日期2025年1月10日,保质期9个月,产地湖南省耒阳市,生产商耒阳市常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永济镇永济社区18组,委托商长沙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圭塘一小区A1栋。涉案剁椒藠头由长沙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5年 1月10日生产10件,每件15瓶,共计150瓶。并于2025年1月10日交付给委托商长沙市顶牛食品有限公司,由委托商销售。涉案剁椒藠头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数量10件,销售价格98元/件,货值金额980元(系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剁椒藠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事后,当事人主动开展内部核查整改,并实施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当事人曾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剁椒藠头)这一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23日被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此次事件属于当事人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受到行政处罚后的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
对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剁椒藠头)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共计15980元。
20000.00元
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耒综执罚决字﹝2025﹞232号
2024年11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资兴市湘水瑶综合商行销售的食品剁椒藠头(酱腌菜)进行了抽检。剁椒藠头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编号:A2024-03-J771702检验报告)。抽样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将不合格检验结论通报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份成立,生产面积1800平方米,从业人员8人,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不合格食品名称为剁椒藠头(酱腌菜),净含量500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9月28日,保质期9个月,委托商湖南三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省耒阳市,生产商耒阳市常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永济镇永济社区18组。涉案剁椒藠由湖南三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生产10件,每件12瓶,共计120瓶。并由湖南三味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5日销售给客户郴州谭总,销售数量10件,销售价格80元/件,货值金额800元(系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剁椒藠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事后,当事人展开内部可追溯调查,进行自我纠查与整改,并停止生产涉案剁椒藠头。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800元。
10000.00元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