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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谷学术注册资本:23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7MA77HFBG0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哈尔莫敦镇查茨村3组16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2
(2024)新2827民初108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牙生·卡得
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
和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和静市监处罚〔2025〕78号
“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天然气报警器)均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1.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3 从新疆泽宏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物联网家用报警器”也就是居民所说的(天燃气报警器)200套、型号JT-ZH85KN/DN15,单价/套300元、该公司给天燃气用户出售价格是460元/套(包含:进货价格300元、安装人工费100元、公司利润60元),已销售17套、未销售库存的183套;2.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3 从新疆泽宏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物联网家用报警器”也就是(天燃气报警器)200套、进货单价/套300元、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给天燃气用户出售价格是460元/套(包含:进货价格300元、安装人工费100元、公司利润60元),收到17家居民报警器款7820元。
当事人: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827MA77HFBG06 住所(住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哈尔莫敦镇查茨村3组161号 法定代表人:蔡方杰 身份证件号码:330323196612210311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05月23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对位于新疆巴州和静县哈尔莫敦镇查茨村3组161号的“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天然气报警器)和软管均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存在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燃气体探测器(天然气报警器)和软管用品的违规行为。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立案,经过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已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1.74/立方米、价格依据巴发改家用可燃气价(2024)295号公开公示,但是有软管和天然气报警器均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1.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3日从新疆泽宏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物联网家用报警器”也就是居民所说的(天燃气报警器)200套、型号JT-ZH85KN/DN15,进价300元/套该公司给天燃气用户出售价格是460元/套(包含:进货价格300元、安装人工费100元、公司利润60元),已销售17套、未销售库存的183套,软管35/每米、检查时未发现销售记录,该公司未销售;2.2025年7月7日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自愿给17户家居民退还利润10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当事人合法身份。 证据二:2025年5月23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3张,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天燃气报警器均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5月23日市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该公司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5月26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人刘泽年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内待销的“天然气报警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公司内待销的“天然气报警器”未明码标价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公司内待销的天然气报警器均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违法事实。 证据六:和静县火炽燃气有限公司2025年7月7日退款单17张,证明当事人自愿退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公司内待销的“天然气报
2000.00元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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