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叶玉梅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玉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YNEY82M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5-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370号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7月1日,当事人从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普萘洛尔片(品牌为亚邦,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0133,产品批号E220104,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1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0日,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名称: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mg*100片)1瓶,购进价格20元/瓶。当事人验收后存放在经营场所使用。由于当事人疏忽,未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使用的药品进行检查清理,导致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使用。至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已经使用剩余95片,超过有效期151天,货值金额20/100*95=19元。因上述药品未单独使用,当事人未建立该药品使用记录,无法核实其超过有效期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盐酸普萘洛尔片1瓶(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1日,剩余95片);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