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江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726776190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二龙公路一公里路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7
(2021)吉0881民初31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孟**
杨**,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2
2021-04-14
(2021)吉0881民初9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孟**
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3
2021-04-14
(2021)吉0881民初9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
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4
2020-07-21
(2020)吉0881民初17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
刘*,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5
2020-06-30
(2020)吉0881民初13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黄**
杨**,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6
2020-06-29
(2020)吉0881民初13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杨**,刘*,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7
2020-06-23
(2020)吉0881民初1286号
借款合同纠纷
于**
杨**,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8
2020-06-23
(2020)吉0881民初12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范**
杨**,刘*,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9
2020-06-17
(2020)吉0881民初13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
杨**,刘*,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10
2020-06-17
(2020)吉0881民初13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
刘*,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韩*、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姜**、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刘*某、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程**、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3-20
2023-02-20
(2023)吉0881执恢1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孙**、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高*、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03-20
2023-02-28
(2023)吉0881执恢2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75号
2024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液化气站西1000米位置发现该站工作人员刘博车载两个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分别为003220637565、058231022934)不属于该站,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对其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该气站负责人承认对上述两个气瓶进行了充装。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配合洮南市永康派出所工作中发现,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刘博车载的7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属于白城市金石液化气站,瓶上有二维码标识,经调查,该气站负责人承认上述7个钢瓶是刘博在洮南市向阳液化气站充装完成后准备送去洮南市辽宁水果大王商店的。 综上,该液化气站累计充装了10个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并指派马德利、于洪伟两名同志进行调查,2024年4月15日查清事实,该案已调查终结。
2024年3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位于洮南市二龙公路一公里路北的洮南市向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观看站内视频监控回放,发现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孙喜彬为举报人自带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充装,充装记录单号为202403060035号,通过对孙喜彬的调查确认,举报人自带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属于该液化气站,没有该站标识。 2024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液化气站西1000米位置发现该站工作人员刘博车载两个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分别为003220637565、058231022934)不属于该站,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对其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该气站负责人承认对上述两个气瓶进行了充装。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配合洮南市永康派出所工作中发现,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刘博车载的7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属于白城市金石液化气站,瓶上有二维码标识,经调查,该气站负责人承认上述7个钢瓶是刘博在洮南市向阳液化气站充装完成后准备送去洮南市辽宁水果大王商店的。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并指派马德利、于洪伟两名同志进行调查。经查,该液化气站累计充装了 10个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拾肆万陆仟元(146,000.00元),上缴国库。
146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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