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宏倩 | 注册资本:5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676708623M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31号楼商业3号2单元3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7
(2024)豫0182民初132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赵**
荥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11-19
(2024)豫0102民初171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冯**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3
2024-08-19
(2024)豫0102民初122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张**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4
2024-08-19
(2024)豫0102民初122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4
(2024)豫01民终73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圣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23
(2023)豫0102民初28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华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7
2022-06-19
(2022)豫0102民初516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季**,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8
2021-03-26
(2021)豫0102民初24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9
2021-03-16
(2021)豫0102民初17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04
(2021)豫0102民初17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郝**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7-16
(2017)豫0102民初1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
2017-04-06
(2017)豫0102民初1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2
2021-06-28
(2021)豫0102民初409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与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煤电长城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23
2021-07-14
(2021)豫0102民初58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郝**与郑州煤电长城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931.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30
2021-03-29
(2021)豫0102民初23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28
2021-04-19
(2021)豫0102民初24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08
2021-03-23
(2021)豫0102民初23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01
2021-03-29
(2021)豫0102民初24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45.37元
民事案件
7
2021-03-29
2021-03-23
(2021)豫0102民初24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26
2021-03-05
(2021)豫0102民初17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26
2021-03-18
(2021)豫0102民初17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22
2021-03-18
(2021)豫0102民初24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5〕392号
因当事人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检定不合格电能表案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金全、苏梦为办案人员。现于2025年10月17日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6708623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宏倩 ;违法行为发生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尚庄路2号阳光城8号院。
2025年6月24日我局组织对辖区内民用三表进行抽样监督检查,现场随机抽取了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15012、214701、214771、214746、156667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进行检定。2025年8月6号收到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显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5年8月6日收到5份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DXCJ2507050311号、DXCJ2507050308号、DXCJ2507050309号、DXCJ2507050310号、DXCJ2507050312号;其中证书编号DXCJ2507050312号、DXCJ2507050309号、DXCJ2507050308号、DXCJ2507050311号4份检定结果均为不合格:I级有功电能表其检定周期不超过8年,该表已超过检定周期,不予继续使用。证书编号:DXCJ2507050310号检定结果显示不合格:1、潜动试验不合格;2、I级有功电能表其检定周期不超过8年,该表已超过检定周期,不予继续使用。
另查明:1、当事人使用的所有单相式预付费电能表统一是在2017年11月底交房时装置的,装置时由郑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经“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可判定该小区2042块单相式电能表都已超过检定周期,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DDSY201单相式预付费电能表,经“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检检验属不合格产品,因报告只表明潜动试验不合格未涉及差额部分,因无法查证该电表具体误差,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2、2025年8月6日,当事人对送达的编号为DXCJ2507050311号、DXCJ2507050308号、DXCJ2507050309号、DXCJ2507050310号、DXCJ2507050312号的“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结果通知书”中的内容予以了确认,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于监督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行政相对人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管城区管城回族区尚庄路2号阳光城8号院,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4、编号为DXCJ2507050311号、DXCJ2507050308号、DXCJ2507050309号、DXCJ2507050310号、DXCJ2507050312号的“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出厂编号215012、214746、214771、156667、214701的“电子式单相预付费电能表”,经抽检检验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费账单:证明当事人在阳光城8号院进行代收电费的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电表不合格的事实。
8、电子照片:证明当事人不合格电表被抽检现场及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陈述,未作申辩。
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电能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2.3“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 700 元以下的罚款。”之
根据本案当事人的涉案不合格电表具体差额无法查实,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形属于一般处罚情形。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7.2 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7.2.6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4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并处14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电子式单相预付费电能表”1块;2、罚款5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电子式单相预付费电能表”1块。
2、罚款1000元。
15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荥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5号
2024年3月6日,荥阳市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荥阳市索河路与五一街交叉口东南侧的金苑阳光里小区存在消防控制主机存在183个故障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荥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07
3
中原市监罚决字﹝2023﹞304号
2023年8月21日,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合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曳引驱动电梯维保质量现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YQWBCC20230056;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由郑州市银达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9号阳光花苑小区11#楼1单元北梯检测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郑中原)市监特令莲[2023]082101号,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该电梯。当事人未对电梯异常情况进行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未对电梯异常情况进行检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罚款9900元
990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4
郑中消行罚决字﹝2023﹞第0250号
2023年9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阳光花苑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8号楼1层电器线路未穿管保护的违法行为。9月28日复查不合格,以上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令8号楼1层电器线路停止使用
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7
5
郑中消行罚决字﹝2023﹞第0241号
2023年9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阳光花苑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控制主机显示有故障的违法行为,以上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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