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西青区久久虾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广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1MA06KKAU5M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澜园底商17、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89号
2025年11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收到市民反映在当事人处进行消费,当事人现场存在收取标价外未予明码标价的价格的情形,经查,当事人处确存在相关情形。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处成交一笔订单,现场菜单标注牛羊肉价格为38元/斤,实际最终成交价格为58元/斤,现场多收取2斤费用共计40元,2025年11月17日成交一笔订单,有消费者反映相关情形后,当事人自述计算失误并及时进行了退款,在退款后由于电脑操作自动抹零,产生了部分误差,误差部分为0.07元,现场并未发现其它同类相关情形,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40.07元;2、罚款2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40.07元, 2、罚款200元。
2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2
津青市监寺罚〔2024〕124号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久久虾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店内销售酒水的货架上发现7瓶265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16瓶500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上述产品在外包装标签上均印有“牛栏山”商标,外包装标签均标识委托生产商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栏山地区办事处东侧),现场经商标被授权委托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标权利被授权委托人现场出具了上述产品的产品鉴定证明,授权委托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下达询问通知书。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牛栏山”商标权利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栏山地区办事处东侧),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天津市西青区刚强酒水批发站,负责人杨建刚(身份证号120222197907264214)进行打假、产品真伪鉴定工作,商标权利被授权委托人现场出具了天津市西青区久久虾火锅店销售的侵犯商标权的产品的鉴定证明,经查,天津市西青区久久虾火锅店并未保留针对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以及销售记录,当事人表示500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采购了两箱,265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采购了一箱,并表示并不知道上述产品为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当事人表示进货时为业务员开车过来铺货,并未查验供货方的资质,只保留了一个单据,单据上并未写明供货方名称地址等信息,只留了19981839999的电话,并写明了进货时间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表示进货时并未实际收取进货费用,当事人表示后期会和供货方联系,获取供货方信息,但当事人后期表示电话已联系不上,并未提供供货方相关信息,供货方表示265ml进价130元一箱(20瓶),单价6.5元一瓶;500ml进价130元一箱(12瓶),单价约合10.8元一瓶;265ml售价为12元一瓶,500ml售价为18元一瓶,当事人表示除我局扣押的产品外,其他采购的产品均已售卖,500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卖了8瓶,265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卖了13瓶。 综上,货值金额为672元(20×12+24×18),违法所得为300元(8×18+13×12)元。
1、警告。 2、处罚款5000元; 3、没收7瓶265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16瓶500ml(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 4、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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