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333976167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农安县龙王乡翁克村(长白西线30公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6〕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9月4日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5件零4瓶,每件15瓶,共计79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4年9月4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5件,销售价格为22元/件;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10件零4瓶,每件15瓶,共计15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4年9月26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10件,销售价格为22元/件;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10件零4瓶,每件15瓶,共计15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4年10月25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10件,销售价格为22元/件;2025年3月4日当事人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10件零4瓶,每件15瓶,共计15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3月4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10件,销售价格为22元/件;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10件零4瓶,每件15瓶,共计15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3月20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10件,销售价格为22元/件;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10件零4瓶,每件15瓶,共计15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4月22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10件,销售价格为22元/件;2025年6月21日当事人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10件零4瓶,每件15瓶,共计154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6月21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10件,销售价格为22元/件。综上,以上7个批次的葱姜料理酒货值金额共计1471.07元,违法所得共计1430.00元,召回数量为0瓶。
该案来源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3日,我队接到县局稽查科转办的稽查工作任务交办单,农稽交办(2025)第267号,称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葱姜料理酒(商标: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生产日期:2025-03-04),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DBJSP(DH)2501443。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01月06日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35件,每件15瓶,共525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1月10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20件,销售价格为25.00元/件。剩余221瓶于2025年7月1日全部销毁。该批次葱姜料理酒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SBJSP2501904。我局已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葱姜料理酒于2025年8月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农市监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葱姜料理酒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2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鉴于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已对当事人生产的葱姜料理酒(生产日期:2025-01-06)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农市监处罚[2025]56号),且当事人生产的所有批次葱姜料理酒的生产日期都是2025年8月25日之前的,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葱姜料理酒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0.00元。
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2
农市监处罚〔2025〕5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01月06日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35件,每件15瓶,共525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1月10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20件,销售价格为25.00元/件。剩余221瓶于2025年7月1日全部销毁。该批次葱姜料理酒货值金额875.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召回数量为0瓶。
另查明,该产品葱姜料理酒的执行标准为GB 31644,当事人认为该产品属于液体复合调味料而不是调味料酒,液体复合调味料中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因此对检验标准适用提出异议。2025年6月12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异议进行了回复,认为抽检的“葱姜料理酒”从执行标准、配料表、生产许可获证明细等各方面判断,产品类别为调味料酒,且调味料酒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2025年5月28日,我队接到县局稽查科转办的稽查工作任务交办单,农稽交办(2025)65号,称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葱姜料理酒(商标: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生产日期:2025-01-06),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SBJSP2501904。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01月06日生产商标为“福莱涥”、规格型号:480ml/瓶的葱姜料理酒35件,每件15瓶,共525瓶,其中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1月10日销售给宽城区福来亨食品调料行20件,销售价格为25.00元/件。剩余221瓶于2025年7月1日全部销毁。该批次葱姜料理酒货值金额875.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召回数量为0瓶。
当事人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葱姜料理酒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2项之规定,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我局执法无任何异议,对违法事实无任何隐瞒,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责令当事人长春市昊隆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500.00元。
50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