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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黄岩大路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大路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2DTTAY1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讯发路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卫传罚〔2025〕1号
当事人____;
对台州黄岩大路口腔诊所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2000元;
2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01
2
台黄市监处罚﹝2025﹞10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州黄岩大路口腔诊所内进行检查,在牙床平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使用的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国械注准/技术要求编号:201731742**;生产日期:20230201;使用期限:2年),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上述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量少,情节较轻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1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2.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对需要定期检查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上述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量少,情节较轻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1瓶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2.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对需要定期检查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5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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