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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育农福喜家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伟权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MA34AWQN1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贡川镇龙大村栟榈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贡处罚〔2025〕101号
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书编号为No:SC10103250055762JD1,食品名称为农家酸菜(盐水渍菜),生产日期为2024-11-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8日,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永市监贡检结〔2025〕1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复检。2025年6月7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报告书编号为DBJ25440300003752030,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第4项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第4项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2025年6月12日,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永市监贡检结〔2025〕3号)送达你单位。 2025年5月7日,我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书编号为SP2507096,食品名称为农家酸菜(盐水渍菜),生产日期为2025-01-0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8日,我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永市监贡检结〔2025〕1号)送达你单位。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提出异议。2025年5月28日,你单位撤销异议,放弃复检。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考虑到涉案食品都是农家酸菜(盐水渍菜),而且生产日期为2024-11-28和2025-01-02,生产日期相近,案发时间相近,且《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相同,我局决定并案处理。2025年6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1日,你单位与惠州市龙门县绿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其生产农家酸菜(盐水渍菜)。你单位有查验和收集惠州市龙门县绿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惠州市龙门县绿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生产涉案食品53包,其中留样3包,出厂自检抽检5包,经自检合格后,2024年12月1日销售给你单位45包;2025年1月2日生产涉案食品56包,其中留样3包,出厂自检抽检5包,经自检合格后,2025年1月6日销售给你单位48包;未收取相关费用。你单位有索取惠州市龙门县绿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惠州市龙门县绿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酱腌菜出厂检验报告》《绿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送货单》。 2025年2月11日,你单位销售农家酸菜(盐水渍菜)(生产日期:2024-11-28)给深圳市龙岗区湘陵特产批发行1件,即30包,作为新产品推广,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库存15包作为样品宣传展示用。2025年3月25日,你单位销售农家酸菜(盐水渍菜)(生产日期:2025-01-02)给普宁市流沙光旭食品店(个体工商户)24包,作为新产品推广,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库存24包作为样品宣传展示用。库存的39包,案发后自行销毁;其他涉案食品作为样品赠送,案发后通知经销商自行下架销毁。 你单位生产经营的农家酸菜(盐水渍菜)(生产日期为2024-11-28和2025-01-02)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未收取相关费用,但农家酸菜(盐水渍菜)的出厂货值为1.1元/包,故你单位生产经营农家酸菜(盐水渍菜)的货值为119.9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整。
15000.00元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