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练市粒粒香炒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宗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72G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威莱路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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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855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都遇香米蛋糕分别于2024年5月和2024年6月购进,因当事人未保留进货票据,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时间和价格,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上述批次的都遇香米蛋糕中除了投诉举报中于2024年8月19日销售的1包确认是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其余售出的无法确定是否是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经现场称重后1包都遇香米蛋糕的货值为1.8元,故违法所得认定为1.8元,货值认定为55.4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之规定,属于没有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的都遇香米蛋糕的进货单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没收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5日的都遇香米蛋糕8包,没收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1日的都遇香米蛋糕16包;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共计3001.8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