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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卡芮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海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MA4LGEDNXL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西塘镇王桥村周家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03
2018-01-12
(2018)湘0602民初15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岳阳卡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03
2018-01-29
(2018)湘0602民初15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岳阳卡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3-22
2018-01-29
(2018)湘0602民初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岳阳卡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处罚[2025]2-64号
2025年5月30日,本局接到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工作人员的现场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涉嫌使用假冒“千年舟”品牌的PET轻颜板、封边条及包装。当日,执法人员联合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定制家具的加工制作,主要作业是对板材进行开料(按订单尺寸切割成柜板)、打孔、封边(在柜板四周压贴封边条),制作成柜门后再打包销售至客户。检查发现:厂房内存有标注“千年舟”字样的PET轻颜板(厚度18)4×9尺共28张(其中5张正在加工、4张已开片、19张未使用)、封边条(1×2.2毫米×100米)12卷、包装(2.4×1.18米)285张。千年舟公司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工作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其鉴定依据为:“1、现场查获PET轻颜板无千年舟产品商标标识,无千年舟喷码信息2、查获千年舟字样包装,未经过公司授权生产使用3、现场查获封边条无千年舟商标标识,无千年舟钢印只有千年舟防伪水印”,报告鉴定结论为:“该现场查获产品并非我公司生产,也非我公司授权生产,已侵犯我公司“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于当日对涉案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岳)市监登〔2025〕2-5号)。2025年6月9日,经审批,对上述涉案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岳)市监强制〔2025〕23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3月23日成立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30600MA4LGEDNXL、名称:岳阳卡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海波、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西塘镇王桥村周家组、经营范围:家具装饰、橱柜、衣柜、酒柜、各式门板及板式家具加工组装,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五金、工艺美术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5月25日,一名姓陈的业务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上门推销,其自称是饰全饰魅(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当事人在陈某处购进标有“千年舟”字样的PET轻颜板(厚度18)4×9尺,购进价格为168元/张,购进28张,计购货金额4704元,封边条(1×2.2毫米×100米)购进价格为25元/卷,购进12卷,计购货金额300元,包装300张(2.4×1.18米),购进价格2.55元/张,计购货金额765元。以上共计购货金额5769元,优惠9元,实际付款5760元。购进时,陈某给当事人出具了千年舟品牌方授权饰全饰魅(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品牌推广和销售的授权书、千年舟品牌产品色卡宣传册及饰全饰魅(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单,但未核实和留存业务员陈某的个人身份信息。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上述饰全饰魅(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注册信息。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主动联系业务员陈某,但是无法联系上。 当事人日常经营模式是根据订单需求,将板材加工成家具销售。上述涉案商品购进后,当事人根据客户订单,正要将其制作成柜门。截至查获时,涉案商品因尚未制成成品未完成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规定,上述涉案商品的价值按照购进价计算,认定当事人的涉案违法经营额为5760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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