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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文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2792650238X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昌黎县安山镇安山街铁道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5)鲁0285民初3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
莱西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8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
莱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08
(2025)鲁0285民初3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莱西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9
(2025)鲁0285民初3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莱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19-09-16
(2019)冀0322民初2508号之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18
2019-09-25
(2019)鲁1122执1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05
2017-12-16
(2017)云2328执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万丰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8-28
2019-01-25
(2018)鲁1122民初4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莒县甜如蜜农资经营部、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32.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1-02
2017-12-16
(2017)云2328执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元谋万丰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2-29
2017-11-13
(2017)鲁1122民初57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28
2017-06-02
(2017)冀0322民初1243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一审民事调解书
47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9-11
2017-08-21
(2017)云2328执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万丰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1-06
2016-01-06
(2015)临民商初字第2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临猗县兴盛农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10-20
2015-10-20
(2015)秦民终字第159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郭**、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根据秦皇岛市金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显示,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商标:慧农(图形),规格型号:2kg,生产日期:2025/05/27),当日生产数量共计0.4t(20箱(2kg*10袋))。2025年6月8日销往北京通州10箱(2kg*10袋),客户名称:李雪森。2025年 6月15日销往北戴河10箱(2kg*10袋),客户名称:刘新伟,销售单价均为150元/箱,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组织抽检部门提出检验结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属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接到组织抽检单位邮寄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2月8日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向经销商发布召回书,截止2026年4月4日涉案产品共召回18.1箱。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后,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市监强制[2026]21-25号。 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 “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的规定。根据对当事人(授委托人)的询问调查及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支出所需要的原材料购进单据、生产成本核算说明等材料的核实,扣除当事人生产中的合法必要支出,认定当事人的生产成本为130元/箱,销售价格150元/箱,生产数量20箱全部售出,获利400元。至案件终结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退货清单,无法提供退款凭证,不能足够证实对已售出并召回的产品进行退款,故认定当事人的产品售出数量为20箱,违法所得共计400元。
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处罚款3300元,罚没款共计3700元上缴国库。
3300.00元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2
昌市监不罚〔2024〕3号
科研成果未取得过专利,在自建网站宣称取得专利。
不予处罚
-元
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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