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官礼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CLE8H4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石孔村907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6
(2025)浙02民初2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小野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小野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得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官**,宁波硕为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小野人电器有限公司,梁*,宁海慕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闫*,张*,官**,宁波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3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份开始,在前述产品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以**元/套至**元/套销售前述产品**个,至被查获时,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前述产品的供销货台账和发货明细,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已查清的货值金额***元。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3年7月发布了《关于对锂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属于移动电源(0914)产品,自2024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另经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3年7月发布了《关于对锂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属于移动电源(0914)产品,自2024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波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波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宁市监处罚〔2025〕557号
当事人宁波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上半年开始,在天猫平台开设名为“小野人卓林专卖店”的网店,从事手电筒等产品销售。2025年2月份,当事人在该店铺上架销售一款头灯(型号:Z15),为提高销量,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实际最高续航时间无法达到100小时,最大射程无法达到1500米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商品网页,编辑详情页内容含有“续航100H”、“1500M+ 远射”等内容,并予以发布,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因前述广告系自行设计制作,无广告费用,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情形。2025年5月16日,经举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波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商品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自有店铺上发布广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