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沐石河镇姐妹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04GK9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九台市沐石河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5〕28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位于九台市沐石河街道,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销售过期食品:客美佳蛋清花生,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客美佳蛋清花生”,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经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从长春市红利佰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客美佳蛋清花生”,净含量218g,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通过调取进货台账与销售记录,截至2025年8月13日该批次“客美佳蛋清花生”已全部销售,其中有1袋超过了保质期,由投诉举报人购买,其余均在保质期内销售,截止至投诉举报人购买时该产品超过保质期42天。该产品进价6.00元/袋,销售单价为8.00元/袋,当事人共售出10袋,其中超过保质期的1袋,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0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位于九台市沐石河街道,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销售过期食品:客美佳蛋清花生,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未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客美佳蛋清花生”,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经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从长春市红利佰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客美佳蛋清花生”,净含量218g,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通过调取进货台账与销售记录,截至2025年8月13日该批次“客美佳蛋清花生”已全部销售,其中有1袋超过了保质期,由投诉举报人购买,其余均在保质期内销售,截止至投诉举报人购买时该产品超过保质期42天。该产品进价6.00元/袋,销售单价为8.00元/袋,当事人共售出10袋,其中超过保质期的1袋,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0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当事人本年内有一次同性质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仅销售过期客美佳蛋清花生1袋,违法获利2.00元,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非主观故意,可以说明食品合法来源,并能及时改正错误,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合办案案情,办案单位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食品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对当事人处以2000.00元罚款。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2.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