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福鑫源饮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621095316613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浚县善堂镇善朱线8公里处路东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津01民终640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浚县福鑫源饮料厂,张**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0-28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李**,陈**,河北君小七食品有限公司,安阳县永和海金新供联超市,浚县福鑫源饮料厂,达利园健康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3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4-03-07
不正当竞争纠纷
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
浚县福鑫源饮料厂
修武县人民法院
5
2023-10-25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3-07
(2023)津0319民初188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浚县福鑫源饮料厂,天津滨海高新区得力港鑫文具店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2-04-24
(2022)津0319民初138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高新区得力港鑫文具店,张**,浚县福鑫源饮料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2-03-11
(2022)津0319民初138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高新区得力港鑫文具店,张**,浚县福鑫源饮料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2-03-08
(2022)津0319民初138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高新区得力港鑫文具店,张**,浚县福鑫源饮料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2
(2026)津01民终34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安阳县永和海金新供联超市;浚县福鑫源饮料厂;陈小亮;河北君小七食品有限公司;达利园健康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08
(2025)津01民终640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达利园健康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陈小亮;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君小七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10
(2025)津01民终640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张**
达利园健康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陈小亮;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君小七食品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4-09
(2024)津0101民初11032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达利园健康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5﹞330号
2025年8月5日,我局收到了编号NO:SY20250210796《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编号为:GZJ2541000044033755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中显示食品名称:蜜桃味无汽苏打饮料,商标:动脉果乐和图形,规格型号:365毫升/瓶,生产日期:2025-03-10,标称生产者名称:浚县福鑫源饮料厂,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10日收到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浚市监案移〔2025〕ST001号),显示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浚县福鑫源饮料厂的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50210796,报告中显示食品名称:动脉果乐沙棘汁风味,商标:动脉果乐,规格型号:35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5-04-08,标称生产者名称:浚县福鑫源饮料厂,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5日和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结果通知书。 经调查,浚县福鑫源饮料厂2025年3月10日共生产了蜜桃味无汽苏打饮料225件零3瓶,每件12瓶,其中3瓶作为留样,225件全部销售郑州一个姓周的客户(东来购物超市法人周晓东),销售的单价为每件3.6元,共收入810元。2025年4月8日共生产了沙棘汁风味饮料100件,每件销售3.3元,共收入330元,通过物流销售到山阴县鑫顺汉艺自助小火锅店50件,其余销售到附近。 浚县福鑫源饮料厂生产经营上述批次的蜜桃味无汽苏打饮料和沙棘汁风味饮料的货值金额分别为810元和33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1140元。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40元); 2、罚款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
86000.00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2
浚市监处罚﹝2025﹞128号
2025年6月16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浚县福鑫源饮料厂的检验报告,抽查的小青柠汁饮料经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NO.2025HZ2101319,霉菌单项判定不合格,2025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当场送达了检验报告。 现已查明为,该饮料厂是2025年4月21日生产的这批“花棉袄”牌小青柠汁饮料100件,每件销售3.3元,每件6瓶。通过物流销售到临沂高新区大树食品商行50件,其余销售到附近。2025年6月19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3
浚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2024-05-09生产批次的东北冻梨冻梨味汽水二氧化碳气容量为1.17(标准指标≥1.5)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真进行了整改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00元);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叁仟肆佰贰拾元整(¥:3420.00元)。
3000.00元
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4
浚市监处罚﹝2024﹞20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贰拾捌元整(¥:828.00元);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贰万零捌佰贰拾捌元整(¥:20828.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贰拾捌元整(¥:828.00元);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贰万零捌佰贰拾捌元整(¥:20828.00元)。
20000.00元
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