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齐京家电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金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CHDUJ4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商业局综合楼9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3]33号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宝清县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中发现,当事人明知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宝清县设立登记仍为其营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我局于当日立案并对经营现场及当事人进行了相关调查、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经调查,2023年5月5日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宝清县齐京家店商行二楼开展营销活动销售海尔净水机。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告知宝清县齐京家电商行购买过家电的客户,参加活动有礼品相送,以此向宝清县齐京家店商行引流并销售海尔净水机。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以800元/台的价格购进海尔净水机70台,以3280元/台的价格销售28台,之后退款4台。每售出一台海尔净水机,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分给宝清县齐京家电商行分成350元,如有退货宝清县齐京家电商行则将分成退回。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与宝清县齐京家店商行在活动中各以自家名义销售产品,各自开具销售票据,各自进行售后,各为各家产品负责。当事人在明知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宝清县设立登记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宝清县齐京家店商行二楼为营销场所,获利海尔净水机分成8400元/24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三份,证明经营情况。
4.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情况。
6.海尔净水机销售记录一份,证明销售明细。
7.分成转账记录五张,证明转账情况。
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罚告〔2023〕33号《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6月9日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本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声明》,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宝清县齐京家电商行明知沈阳市惠淼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宝清县设立登记仍为其营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