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卫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25MA3M63046P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曲堤镇曲索路108号(原卫生院)办公楼23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30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邹平恒昌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2
2025-07-22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邹平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邹平市城投月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3
2023-07-24
(2023)鲁0126民初25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商河中良投资有限公司,刘**,山东中良投资有限公司
商河县人民法院
4
2023-07-13
(2023)鲁0126民初25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联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中良投资有限公司,刘**,商河中良投资有限公司
商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税稽二罚〔2025〕115号
你单位接受鄄城县萌萌木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88,495.58元,税额合计63,504.42元,价税合计552,000.00元,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63,504.42元于2021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相应成本已在2021年度结转,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增值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63,504.42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445.31元。2、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未能证明取得鄄城县萌萌木业有限公司发票所对应业务的真实性,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0,218.76元。
对其处94084.25元罚款。
94084.25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