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祥信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彦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81MA5NXNL11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凭祥市北环路4巷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7
(2022)桂1481民初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韦**
凭祥市人民法院
2
2022-06-27
(2022)桂1481民初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凭祥市祥信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韦**
凭祥市人民法院
3
2022-05-13
(2022)桂1481民初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凭祥市祥信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韦**
凭祥市人民法院
4
2022-05-13
(2022)桂1481民初4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凭祥市祥信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凭祥市人民法院
5
2022-05-13
(2022)桂1481民初4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凭祥市祥信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李**
凭祥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凭税二分罚﹝2025﹞1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代码及号码4500193130 ,04970289 。
依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阶次较轻,处200元罚款。
2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凭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07-28
2
凭综合执法罚决字﹝2025﹞第0004号
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2020年5月至今,你(单位)在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草原的情况下,擅自在凭祥市凭祥镇大青山林场2林班草原上动工建设凭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高铁新区路网市政1路五里桥段),导致该草原原有植被遭到破坏,草原用途发生改变,经崇左市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地调查鉴定,你(单位)在“高铁新区路网市政1路五里桥段”擅自改变草原用途面积为0.5675公顷(4小班草原5.4015亩,5小班草原3.111亩,折合8.5亩)。经凭祥市农业农村局、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测算,凭祥市凭祥镇连全村2草班4小班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为33.5元/亩、凭祥市凭祥镇连全村2草班5小班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为24.25元/亩,4小班草原产值为180.95元(33.5元/亩×5.4015亩),5小班草原产值为75.44元(24.25元/亩×3.111亩),擅自将草原改变为建设用地面积0.5675公顷(折合8.5亩)的产值为256.39元。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的规定,你(单位)擅自将草原改变为建设用地面积为0.5675公顷(折合8.5亩),尚不够刑事处罚,应由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参照《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较重裁量阶次:“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5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曾因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虽然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处罚工作,但是其在草原上动工建设,导致项目所占草原原有地表遭到破坏,草原用途发生改变,造成了较重影响,应当适用“较重”裁量阶次。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被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限2025年12月31日前在被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恢复草原植被;三、按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进行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叁元玖角(256.39元×10倍=2563.9元)。
2600.00元
凭祥市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5-01-22
3
凭综合执法罚决字﹝2025﹞第0001号
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2020年5月份,你(单位)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的情况下,擅自在凭祥市凭祥镇大青山林场2林班林地上动工建设凭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高铁新区路网市政1路五里桥段),导致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破坏,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经崇左市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地调查鉴定,你(单位)“高铁新区路网市政1路五里桥段”占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183公顷(折合2.75亩)。根据崇左市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凭祥市凭祥镇大青山林场2林班林地被凭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高铁新区路网市政1路五里桥段)改变用途林地恢复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9867.90元。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裁量阶次:“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183公顷(折合2.75亩),符合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限2024年冬至2025年春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管护3年;二、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倍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陆拾柒元玖角(19867.90×1倍=19867.90元)。
19900.00元
凭祥市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5-01-03
4
凭综合执法罚决字﹝2024﹞第0029号
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你(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凭祥市上石镇白龙村浦苗屯西南面林地上动工建设“凭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的三条市政道路,导致项目所占林地原有植被遭到破坏,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经核实,“凭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的三条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已整体大规模开挖、推、填、平整,三条市政道路至今仍未取得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崇左市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地调查鉴定,你(单位)“凭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的三条市政道路占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5119公顷(折合7.68亩)。根据崇左市佳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凭祥市上石镇白龙村6班林地被凭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5278.58元。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2024年冬至2025年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管护3年;2.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5倍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玖佰壹拾柒圆捌角柒分(55278.58×1.5倍=82917.87元)。
82917.87元
凭祥市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