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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老香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牧野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天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11MADRA86XX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同街卫河北岸钓鱼台小区8号楼1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211号
经查,举报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老城红焖羊肉馆的前身为新乡市红旗南大街老城酒馆,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其于1997年取得“老城”商标注册证(第1043919号),并且一直继展至今。2024年6月,又获批国际分类第43类“老城”商标注册证(第71956241号)。其门头字号为“老城红焖羊肉”。1996年,举报人被新乡市人民政府授予“新乡一绝”称号。2000年-2003年,获得“中华名小吃”、“河南名吃”、“河南风味名店”、“新乡名吃”、“新乡风味名店”、“中华名火锅”等殊荣。2021-2022年获得“新乡市红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新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2023年与其他单位一起参与起草了新乡红焖羊肉行业标准,其在新乡地区享有一定知名度。 2024年8月始,举报人发现陆续有多批次消费者到其店兑付当事人在美团、抖音、交行买单吧平台上网售的订单。通过了解,举报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老城里”红焖羊肉字号,与举报人“老城”红焖羊肉字号,只相差一个“里”字,且当事人与举报人同样经营红焖羊肉,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家店铺或具有特定联系,因此误导了消费者。2024年9月29日,举报人向我局进行了举报。 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2024年8月25日至年10月7日的营业收入台账票据,该台账显示其营收为277822.09元,并提交了关于“老城里”品牌的情况说明。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母公司新乡市老城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询问了关于已注销的辉县市老城里红焖羊肉饭店的有关情况。2024年10月12日,新乡市老城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2024年1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截止至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营收为580966.19元。2024年12月27日,该案办理首次延期。 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当事人“老城里”商标申请,2025年1月2日该案中止。2025年9月1日查询当事人商标申请情况得知,当事人的相关商标申请已于2025年5月2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案恢复调查。 2025年9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财务管理系统显示,其累积营收为1355453.42元。当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交2024年9月-2025年9月2日的营业收支情况报表。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2025年9月10日,该案再次中止。2025年10月9日、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门面租赁、电费、人工工资、物业费、支出报表等材料,但其采购部分因票据不全,无法统计。从当事人提交的支出报表显示,当事人自开业以来至今,合计支出为154.3688万元。2025年11月10日,该案恢复调查。因对当事人提交的支出报表存疑,2025年11月10日,我局向新乡市牧野区税务局发出协查函,请该局协查当事人收支情况。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台账管理系统显示的经营收入为1641055.02元,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2025年11月15日,当事人更换其门头名称为“老香里”红焖羊肉。2026年4月9日,案件因进行审计中止。2026年4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处于歇业状态,现场未发现其经营用电脑,在收银柜台内现场提取了当事人2025年5月26日-11月15日的营业用电脑小单一批。2026年4月28日,河南省鑫平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局提交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汇总当事人线上线下销售的红焖羊肉单品的经营额为320448.89元。2026年5月11日案件恢复调查。当日,因当事人称其在外地,我局通过微信和公证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审计报告。 另,当事人母公司商标申请情况:2024年8月30日,新乡市老城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4份商标申请:“老诚里”35类商标申请,申请号:80668154;“老诚里”43类商标申请,申请号:80669973;“老城里”35类商标申请,申请号:80661468;“老城里”43类商标申请,申请号:80657479,代理人机构为河南众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9月18日进行了受理。授权情况:1、“老诚里”35类商标申请,2024年11月19日被驳回,2025年1月14日后复审,2025年4月28日注册公告,商品类别:35类广告销售(适用范围: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2、“老诚里”43类商标申请,2024年12月7日被驳回,2025年2月1日后复审,2025年5月14日注册公告,商品类别:43类餐饮住宿(适用范围:养老院;托儿所、桌椅出租等,但餐食供应、饭店类未通过);3、“老城里”35类商标申请,2025年1月8日被驳回,2025年3月5日后复审,2025年3月13日初审公告,商品类别:35类广告销售(适用范围:销售展示架出租);4、“老城里”43类商标申请,2024年12月5日被驳回,2024年12月20日后复审,2025年1月7日,当事人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26日,该商标复审被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显示,“老城里”43类商标申请与“老城”已注册商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综上,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使用“老城里”字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320448.89元。
320448.89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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