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卓越厨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霞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N0AQ49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青菱河路28号金波·宸S1-008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94号
2026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8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类型:液化气/天然气)没有3C认证标志,其中6个型号分别为“SZSY9-50B(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SZSY9-50炫火(生产日期:2025年3月1日)、ZX-50-W(生产日期:2023年9月)、SZSY9-60B(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45B[现场笔录中无产品型号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日期:/)]、45#[现场笔录中无产品型号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日期:/)]”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均为湖北正信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2个型号分别为40#/45#/50#/60#蒸包炉和40#(现场笔录中无产品型号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识上均无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另,现场还发现有2个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其中一个器具(产品型号:40#/45#/50#/60#)未有厂名厂址等标识,另一个器具没有型号,有标签标识,但标识不全,未见厂名厂址。
经查明,上述8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2个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都由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从湖北正信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货,生产厂家均为该公司,上述8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进货价格分别是500元/个(型号:SZSY9-60B),350元/个(型号:SZSY9-50炫火),350元/个(型号:ZX-50-W),350元/个(型号:SZSY9-50B),240元/个(型号:40#/45#/50#/60#蒸包炉),240元/个(型号:40#),260元/个(型号:45B),260元/个(型号:45#),上述2个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进货价格分别是260元/个[型号:45p(现场笔录中无产品型号的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240元/个[型号:40p(现场笔录中产品型号为40#/45#/50#/60#的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以及生产厂家生产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对其销售的8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无法提供3C认证证书,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生产厂家湖北正信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3C认证证书。
另查明,上述8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均没有销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型号:SZSY9-60B)销售标价是550元/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型号:SZSY9-50炫火)销售标价是400元/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型号:ZX-50-W)销售标价是400元/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型号:SZSY9-50B)销售标价是400元/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40#/45#/50#/60#蒸包炉)销售标价是300元/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40#)销售标价是300元/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45B)销售标价是320元/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45#)销售标价是320元/个,上述8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货值总额为550+400+400+400+300+300+320+320=2990元。上述8个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2个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19日退回湖北正信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退货票据。因当事人尚未销售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
本案未经3C认证产品等相关线索拟移送至生产厂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600元。
16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