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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5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斌注册资本:2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230540029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镇振兴总厂香槟区振兴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9-22
(2016)新40民终9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15-04-29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郑**,张**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伊宁市人民法院
3
2015-04-15
(2014)伊民初字第095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郑**,张**
裁判文书
伊宁市人民法院
4
2014-08-16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郑**,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宁市人民法院
5
2014-05-07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07-02
(2020)兵民申21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宏润安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陆**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1
2020-11-19
(2020)兵04民终100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宏润安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10-10
2016-05-06
(2015)伊州民三终字第32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青年农场煤矿与先米西哈买尔塞地尔丁、麦尔克尼艾合买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27713.44元
民事案件
4
2017-08-03
2016-07-12
(2016)新40民终9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11
2017-04-27
(2017)兵04民终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7-12
2016-07-12
(2016)新40民终90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11-09
2015-11-09
(2015)伊垦民初字第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1-09-16
2011-09-16
(2011)新兵民申字第00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铁托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振兴总厂与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兵﹝第四师﹞煤监管罚﹝2026﹞1号
2026年3月5日至6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监察执法一处在对新疆振兴天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沟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1.2026年1月29日白班﹝八点班﹞瓦检员蒋**在主斜井断带抓捕器处瓦斯检查点在没有携带CO2检测仪器的情况下直接在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CO2浓度0.04%,造成采掘工作面CO2浓度漏检,并虚假填写检查记录。2.井口值班室配电箱没有供电示意图,电缆进出未套管,开关没有标识用途,地面配电室进出高压电缆未套管。3.主井皮带机60#、63#、64#、67#、86#等下托辊被浮渣埋住。4.主井井底运行泵和备用泵全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5.井下登高台阶未安设扶手,主井单轨吊安装平台登高梯未安设扶手,平台不牢固。6.风井底部水仓未设防护栏或警示标识。7.矿井一路是10kV电路,并配有备用电源。10kV电源线路分接其他负荷。8.主井皮带机驱动装置未安设防护栏。9.矿井应急广播不能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10.副斜井300米左右有一处出水点,电力电缆接线盒正处于其下方﹝下井检查未见出水点﹞;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部分地段间距小于0.3m。11.副斜井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及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未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12.掘进地质说明书未按照要求编制,未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其中存在“报集团公司科技部审批”等错误。13.主井拉线急停装置未安装位置超50m,不符合《煤矿在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规范》﹝NB/T10048-20187.11a﹞规定。14.输送机沿线语音装置巷道为900m,仅安装一组沿线语音装置。15.主井掘进工作面扩刷硐室未进行支护。16.开关月检记录涉嫌造假,检修人向**、班长/分管干部张**,1月1日K04、Q02、Q03月检记录检修人向**,查人员定位系统向**1月1日无下井记录,1月1日K04、Q03月检记录班长/分管干部张**无下井记录,1月1日Q02月检记录班长/分管干部无人签字。17.主井300米处接线盒没有设备入井合格证,主井所有信号电铃均未装设设备管理牌和设备入井合格证。18.主井二部皮带机头卸载滚筒端没有防护,改向滚筒、急停处防护网多处破裂,改装的托辊伸屈轴没有防护。19.风井喷浆机固定措施不到位,此处吊葫芦的闭锁装置失效。20.配电室内的高压绝缘手套未检验,未见绝缘靴。21.该矿现处于主副井井筒施工期间,井筒未落底。主副斜井均已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语音广播系统。现场经对副斜井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试验,可实现断电功能,但未实现报警功能,应急广播、人员定位、通讯电话未实现报警,系统运行不正常。22.煤矿所用防爆手机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3.矿个别自救器压力指示器无法查看。24.井下探放水作业未全程视频监控。25.煤矿未按照“一巷一设计”原则,编制锚杆支护设计,不符合《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矿安﹝2022﹞13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6.煤矿副井筒带式输送机未安装防跑偏保护装置,不能使带式输送机自动纠偏。27.副斜井掘进工作面距离工作面50m内未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28.矿灯房未放置灭火器。29.主斜井掘进机日常检查记录造假,记录中1月3日、8日、14日检修负责人张**,查人员定位系统,1月3日、8日、14日张**无下井记录。30.主井单轨吊末端固定销用钻杆代替,紧固螺栓未上紧,为自制阻车装置﹝未见相关技术设计和变更﹞。31.主斜井漏电保护实验、主井二部皮带保护实验记录造假,实验记录1月1日、6日、12日、14日、20日实验负责人向守印,查人员定位系统,1月1日、6日、12日、14日、20日向守印无下井记录。
对该矿山作出处以总计人民币39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98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