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树雷 | 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05999411131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5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6
(2025)冀0502民初4332号
不当得利纠纷
郝**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冀0502民初255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史**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冀0502民初232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陈*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8
(2025)冀0502民初231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张**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5
2025-02-07
(2025)冀0502民初1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华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6
2023-08-01
(2023)冀0191民初229号
合同纠纷
深圳市房车宝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3-05-11
(2023)冀0582民初7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郭**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沙河市人民法院
8
2023-05-08
(2023)冀0502民初115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9
2023-04-19
(2023)冀0502民初95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3-04-19
(2023)冀0502民初95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9
(2025)冀0502民初4332号
不当得利纠纷
郝**
雷宁;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5
2023-01-17
(2021)京0108民初61834号
合同纠纷
关*与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8
2021-08-31
(2021)冀0503民初49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27
2021-07-14
(2021)冀0502民初169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温**与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1
2020-10-15
(2020)冀0502民初15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1
2020-11-18
(2020)冀0502民初24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26
2020-07-27
(2020)冀0111民初12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杨**、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1-26
2020-10-20
(2020)冀0111民初12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9-30
2020-07-27
(2020)冀05民终190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王**、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21
2018-10-15
(2018)冀0503民初18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邢台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桥西区花里花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都人社劳监罚决字﹝2025﹞第006号
拖欠员工李豪工资共计56649.69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在拖欠员工李豪工资共计56649.69元一案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9000元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邢台市襄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