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美区伊朵皮肤管理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1F7ETE8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红升小区动迁4号楼第32、3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通过抖音平台店铺“一朵美学”上架商品“背部疏通spa”,广告内容含有“排毒”字样。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排毒”的佐证材料等相关证明。含有涉案广告宣传语的“背部疏通spa”产品详情页为当事人委托武汉青瑜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8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删除相关涉案广告,下架涉案产品,主动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16日),证明当事人对发布虚假广告内容和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对抖音平台店铺“一朵美学”线上核查广告截图打印件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具体内容和产品销售数量; 证据六,广告费用发票打印件一页,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下架抖音平台“一朵美学”产品截图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影响,下架涉案产品“背部疏通spa”; 证据八、不予立案审批表和黑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复印件共计5页,2025年6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但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证据九,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页及关于协助查询行政处罚信息的函的回复,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三百二十元。
320.00元
-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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