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区叶宁博雅医疗美容外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05MA1C76EC1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区长安街西二条路平安嘉园小区21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6〕176号
1、当事人药品、器械储存柜内有过期医疗器械若干,与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应当认定为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当事人无法提供过期医疗器械的相关购进手续,且医师白宪奎从博博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带医疗器械到牡丹江市西安区叶宁博雅医疗美容外科诊所使用,当事人存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3、当事人从药店购进药品,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存在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4、当事人手术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扣押的医疗器械、情况说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处罚款20000元。
30000.00元
-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