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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嘉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4MA6KXKDH2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四季丫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南处罚〔2026〕22号
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成立于2017年8月1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KXKDH2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楚雄油零售证书第27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53230013202500118),目前正常经营中。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该加油站分别购进三个批次不合格成品油在站内进行销售: 一、2023年1月3日,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在“惠购油”APP平台上,以6.33元/升的价格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销售分公司订购92号车用汽油(VIB)26000升(20吨),于2023年1月18日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油库拉运到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卸入3号罐进行销售。2023年2月2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从该批次92号车用汽油(VIB)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抽检基数是24027.3升,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芳烃含量(体积分数)不合格,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SH202310058)送达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时,上述26000升(20吨)92号车用汽油(VIB)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平均价格7.21元/升,获得销售收入187460元,违法所得:22880元。2023年4月14日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3年4月28日我局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结果通知书》(№:202302),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维持原报告结果。2023年5月9日我局将《复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认可复检结论。 二、2023年8月29日,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从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以6.956元/升的价格购进0号车用柴油(VI)38808升(33吨),当天拉运到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卸入1号罐进行销售。2023年9月1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从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VI)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抽检基数是10828.5升,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闪点(闭口)不合格,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南市监检告〔2023〕49号)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H202310871)送达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未提出复检申请,认可检验结论。《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38808升(33吨)0号车用柴油(VI)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平均价格7.95元/升,获得销售收入308523.6元,违法所得:38575.15元。 三、2024年5月3日,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石油分公司以6.675元/升的价格订购0号车用柴油(VI)38808升(33吨),于2024年5月9日拉运到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卸入1号罐进行销售。2024年5月10日,我局组织抽检时从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VI)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抽检基数是23300升,经楚雄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南市监检告〔2024〕1号)和《检验报告》(№:CXJYZG20240209)送达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未提出复检申请,认可检验结论。《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38808升(33吨)0号车用柴油(VI)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平均价格8.02元/升,获得销售收入311240.16元,违法所得:52196.76元。 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在购进上述三批次不合格成品油时,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等质量证明资料,该加油站的行为属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合计案值金额:807223.76元,违法所得:113651.9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四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第四十九条处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对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3次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2023年1月18日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187460.00元1倍的罚款,即,18746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2880.00元; 二、对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2023年8月29日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08523.60元1.7倍的罚款,即,524490.12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575.15元; 三、对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2024年5月9日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11240.16元2.4倍的罚款,即,746976.38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196.76元。 上述罚没合计:1572578.41元(壹佰伍拾柒万贰仟伍佰柒拾捌元肆角壹分)。
1458926.50元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楚税二稽罚﹝2024﹞1号
(一)2019年你加油站2019年1月申报销项税额10,153.80元、进项税额57,120.00元、期初留抵税额0元、期末留抵税额46,966.20元,经检查,你加油站当月隐匿销售收入100,820.00元,你加油站当月期末留抵税额调整为33,059.99元[57,120.00-100,820.00÷(1+16%)×16%-10,153.80]。你加油站2019年2月申报销项税额36,098.42元、进项税额0元、期初留抵税额46,966.20元、期末留抵税额10,867.78元,经检查,当月期初留抵税额调整为33,059.99元,你加油站当月隐匿销售收入226,061.00元,你加油站当月应缴少缴增值税34,219.26元[226,061.00÷(1+16%)×16%+36,098.42-33,059.99]、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96元(34,219.26×5%)。你加油站2019年3月申报销项税额50,522.22元、进项税额129,737.93元、期初留抵税额10,867.78元、期末留抵税额90,083.49元,经检查,当月期初留抵税额调整为0元,你加油站当月隐匿销售收入156,375.00元,你加油站当月期末留抵税额调整为57,646.75元[129,737.93-156,375.00÷(1+16%)×16%-50,522.22]。你加油站2019年4月申报销项税额57,069.49元、进项税额37,101.77元、期初留抵税额90,083.49元、期末留抵税额70,115.77元,经检查,当月期初留抵税额调整为57,646.75元,你加油站当月隐匿销售收入429,153.00元,你加油站当月应缴少缴增值税11,692.55元[429,153.00÷(1+16%)×16%+57,069.49-37,101.77-57,646.75]、城市维护建设税584.63元(11,692.55×5%)。你加油站2019年5月申报销项税额49,072.18元、进项税额13,253.10元、进项转出14,965.52元、期初留抵税额70,115.77元、期末留抵税额19,331.17元,经检查,当月期初留抵税额调整为0元,你加油站当月隐匿销售收入450,025.65元,你加油站当月应缴少缴增值税102,557.46元[450,025.65÷(1
对你加油站所偷税款9,391,951.06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695,975.71元。
4695975.71元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