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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和润家蒲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C4R5R99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中街道市场路15号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15号
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的599公斤猪肉制品,未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对应购进产品批次和数量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0.5倍的减轻及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37.495公斤猪肉制品; 2、罚款1397元。
1397.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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