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行宏运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宏大石化加油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风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784654378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3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8
2021-03-05
(2020)新0104执346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行宏运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宏大石化加油加气站与朱**、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1-28
2018-05-10
(2018)新0104民初1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行宏运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宏大石化加油加气站与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2026.09元
民事案件
3
2018-04-18
2018-02-23
(2018)新0104财保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行宏运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宏大石化加油加气站与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592487.2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71号
(一)增值税2022年~2024年你单位通过加油员个人账户收取加油款,不含税金额为9,089,632.39元,该部分收入未入账,且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增值税473,145.13元、2023年增值税388,730.09元、2024年增值税221,168.00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少申报增值税,造成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
你单位通过加油员个人账户收取加油款,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20,949.73元。
560474.9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