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连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凤娇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7MA5Q0WUR9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横县横州镇龙首路雷恒晓自有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横市监处罚〔2026〕2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24日从横州市百合镇福良经营小作坊购进半成品芋苗185kg,于2026年2月1日从南宁市江南区泽荷食品经营部购进蒜米等原料,并在采购原辅料时留存了原辅料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于2026年2月7日将半成品芋苗用清水清洗后加入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调色保鲜,之后加入大豆油、生抽、蒜米、辣椒、冰糖、食盐、米酒进行炒制,再装瓶经过出厂检验,并于当天贴标后打包出品,于2026年2月7日制成成品香辣芋苗(酱腌菜)共48瓶,并根据委托方横州市黎家人商行(已另案处理)订单需求,均配送至该商行,再由该商行销售给横县那阳镇万佳汇超市(已另案处理)。2026年2月25日,受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横县那阳镇万佳汇超市销售的香辣芋苗(酱腌菜)(生产日期:2026-02-07,标称生产者:广西横县连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者:横州市黎家人商行)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1.55g/kg(标准指标:≤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实测值1.8(标准指标:≤1),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香辣芋苗(酱腌菜)生产成本为7元/瓶,销售价格为8.5元/瓶,货值金额为408元,获利72元,即违法所得72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4月23日,由于购买人客观上已经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7 适用情形 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七十二元(¥72.00);
二、罚款八千元(¥8000.00)。上缴国库。
综上,以上罚没款共计八千零七十二元(¥8072.00),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8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