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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帅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0681360975B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平安路11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0
(2024)冀0502民初4406号
劳动争议
李**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2-06
(2024)冀0502民初4406号
劳动争议
李**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6
(2024)冀0502民初4406号
劳动争议
李**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1
(2024)冀0502民初4406号
劳动争议
李**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5
2022-03-29
(2022)冀0502民初967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6
2022-03-29
(2022)冀0502民初967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郭**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7
2021-11-02
(2021)冀05民终38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顺庆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0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9
2021-08-06
(2021)冀0502民初21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顺庆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10
2019-11-06
(2019)冀0502民初2459号
赠与合同纠纷
豆**,田**
申**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3
2022-05-27
(2022)冀0502执异51号
其他案由
孙**、山西顺庆建筑劳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9
2021-11-08
(2021)津0113民初10526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祥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9
2021-09-17
(2021)津0113民初10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祥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066832.79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29
2021-11-08
(2021)津0113民初1052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祥达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7
2019-12-05
(2019)冀0502民初2459号
赠与合同纠纷
豆**、田**等与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14
2018-09-26
(2018)冀05民终3082号
排除妨害纠纷
高**、高**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01-20
2015-01-20
(2014)东民初字第14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06-09
2014-06-09
(2014)东民初字第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06-09
2014-06-09
(2014)东民初字第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邢规罚字﹝2024﹞第﹝002﹞号
东关北棚户区改造(观山悦)项目位市规划区内襄都区开元路以东、东关街北侧,由邢台市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存在以下问题:1、治安联防站:规划审批长18.96米、宽19.86米、高3.90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实际建设长25.95米、宽17.66米、高4.2米,建筑面积为399.65平方米(计容面积),工程进度为框架施工;2、改变外立面形式:12号楼南立面局部封闭设备平台。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于治安联防站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问题,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5项第一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10%,罚款叁万玖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贰分整。2、对于12号楼南立面局部改变外立面形式的问题,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7项第一款,裁量幅度一般(局部改变比例不超过单体建筑总规模的十分之一),按照每栋建筑1.5万元予以处罚。共计罚款伍万肆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贰分整。
54964.22元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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