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碧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沙坪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炬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5MAET5AGX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沙坪镇沙坪村七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232号
2025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至2025年10月,以崇阳县碧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沙坪水厂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务。同期,当事人以2元/吨的价格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在收取水费过程中,当事人对邱新平、胡建兵、黄海兵、杨爱国、李林甫、李高龙、王贤兵等15名社会救助人员(低保、五保户)未执行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崇阳县水利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崇发改字【2020】168号)文件中优惠政策。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崇市监责改〔2025〕1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8月30日前予以改正。至案发,当事人多收低收入家庭水费985元。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崇市监责退〔2025〕6号《责令退款通知书》,限期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985元,案发后,当事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了多收的水费,改正了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下罚款;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