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慈明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大权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1MA6PKAUU3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鸭子塘社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3
(2024)川1725民初45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林*
江*
渠县人民法院
2
2023-07-13
(2023)赣0981民初2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春市安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昭通市慈明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江*
丰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5﹞60号
一是你公司建设的鲁甸慈明精神病医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医院业务用房4079.22平方米,建设有医技楼一栋、男病区一栋、工娱疗室一栋、职工宿舍一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卫生项目类别中的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核准床位120张,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于2024年3月建成投入运营,截至现场检查时,未报审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未批先建”。二是你公司建设的鲁甸慈明精神病医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投入运营至今,未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即“未验先投”。
当事人名称:昭通市慈明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MA6PKAUU3B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园回族乡鸭子塘社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3月18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建设的鲁甸慈明精神病医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医院业务用房4079.22平方米,建设有医技楼一栋、男病区一栋、工娱疗室一栋、职工宿舍一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卫生项目类别中的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核准床位120张,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项目于2024年3月建成投入运营,截至现场检查时,未报审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未批先建”。二是你公司建设的鲁甸慈明精神病医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投入运营至今,未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即“未验先投”。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5年3月18日)2、昭通市慈明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3年18月)3、昭通市慈明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被询问人张小云、何梁雄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3月18日)4、昭通市慈明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鲁甸慈明精神病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医院费用月报、昭通市慈明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鲁甸慈明精神病医院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各一份等,证明你公司投资、营业情况。(提取时间:2025年3月18日)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直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6月2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你公司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物类型、超过期限改正时间等裁量因素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2、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6万元(大写:贰拾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9万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鲁甸分局财务人员将打印回执送鲁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马琦,电话:13887136994。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昭通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25日
229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