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兆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552642829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天元街693号金色江湾小区G3-05号商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3
(2024)黑0109民初5062号
不当得利纠纷
贾*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3
(2024)黑0109民初5063号
不当得利纠纷
仇*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0
(2023)黑0109民初11324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6
(2023)黑0109民初113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8-1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范**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6
2022-08-02
(2022)黑0109民初32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7
2022-08-02
(2022)黑0109民初27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8-02
(2022)黑0109民初27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9
2022-06-23
(2022)黑0109民初30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x**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23
(2022)黑0109民初3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周*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9-27
(2022)黑0109民初29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唐**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2
2022-09-27
(2022)黑0109民初32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范**
裁判文书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3
2022-06-3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4
2022-06-3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
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8
2024-03-07
(2023)黑01民申5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郭*与徐某芳、章某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8
2024-05-07
(2024)黑01民申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孙**与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12
2021-06-15
(2021)黑0109执异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市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美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6-27
2020-11-21
(2020)黑0109民初26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183.33元
民事案件
5
2021-05-06
2021-03-23
(2021)黑0109民初7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与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松市监处罚〔2025〕017120号
我队接到线索后,立即前往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并于2025年8月26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哈松市监限提[2025]017001号),要求当事人1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截止至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内要求提供的材料,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要求其立即前来配合调查,均拖延未至。
当事人逾期未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松市监责改[2025]017019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9月26日前,务必依法提供上述未提供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
截止至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也拒绝前来配合调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拒不提供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哈松市监当罚[2025]SC017010),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松市监责改[2025]01702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配合执法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当事人拒不配合。
处以罚款30,000.00元(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