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赤东镇袁得银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得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77E0X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赤东镇竹瓦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从蕲春县胜荣商行购进食香思酱烤鸭5袋,进价17元/袋,售价18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美年达橙味饮料、江之恋牌老北京汽水的购进单据,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进销价格分别为美年达橙味饮料进价2.3元/瓶,售价3元/瓶;江之恋牌老北京汽水进价1.3元/瓶,售价2元/瓶。货值金额合计68元,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货值金额6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予以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饮料4瓶、江之恋牌老北京汽水1瓶、食香思酱烤鸭3袋,2、罚款5000 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饮料4瓶、江之恋牌老北京汽水1瓶、食香思酱烤鸭3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