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宁第一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卫建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30MA0LG2Y809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西街6号商铺(人社局楼下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宁市监处罚﹝2024﹞28号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宏明、金辉在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宁第一药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店铺进行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二、电脑上“营销云后台”系统显示自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27日,共完成有效订单数15单,营业额543.92元;三、该店网络销售药品有效订单中有氨咖黄敏胶囊、特惠西乐葆(塞来昔布胶囊)、敏使朗(甲磺酸倍他司汀片)、J甲硝唑栓、四消丸、特惠康忻片(富马酸比索洛尔片)、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金戈)共7种药品为处方药,货值194.7元,现场均未能提供处方、药学服务记录。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大宁市监责改〔2024〕22号),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当天,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对该药店进行立案调查。11月28日,该药店店长加慧亲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股接受了询问,当事人如实陈述了11月27日现场未能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的事实和原因,当事人表示由于其店开展网络经营活动时间较短,工作人员对网络销售的电脑系统不熟悉,随后会及时联系总部,申请技术人员的帮助,把这些相关的处方和药学服务记录提供过来。当事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会迅速带领店内工作人员熟悉无网络销售系统,以后坚决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在调查过程中,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2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核实,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宁第一药店存在未能现场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的行为。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的事实、原因和态度。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案件性质: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宁第一药店未能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案。本局认为,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宁第一药店未能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之规定,构成了未能提供网络销售药品处方、药学服务记录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到70%之间的部分确定”之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及建议:山西临汾竹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宁第一药店未能提供处方、药学服务记录的行为,违
警告
0.00元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