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优百客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影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7K08YJ1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八面乡乡直(复兴家园小区)一期2号楼东至西第29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罚字(2024)100号
2024年9月25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通榆县优百客生鲜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用来秤量散装食品的电子秤检定有效期限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这家商店检查发现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2024年9月25日,通榆县市场监管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通榆县优百客生鲜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用来秤量的电子秤检定有效期限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随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通榆县优百客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2
通市监处罚〔2023〕6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2023年6月9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鸿兴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通榆县优百客生鲜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通榆县优百客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查:2023年5月初,当事人通过通榆县八面乡各个烟草零售商店购进烟草制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共计销售烟草制品36条零18盒。具体品名:、价格分别为:1, 1、芙蓉王进价235.00元、零售价格250.00元,采购数量2条、销售了2条,计进货款:470.00元,计售货款:500.00元,获利:30.00元;2、玉溪进价220.00元、零售价格240.00元,采购数量3条、销售了3条,计进货款:660.00元,计售货款:720.00元,获利:60.00元;3、长白山(东方神韵)进价210.00元、零售价格220.00元,采购数量1条、销售了7盒,计进货款:210.00,计售货款154.00元,获利:7.00元……
2707.3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