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程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团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MA2XXRK015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渔港西路10号西侧厂房2层、3层305-3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685号
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雪花牛扒系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生产,共生产450包,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将450包雪花牛扒全部销往厦门程泰食品有限公司,售价20.01元/包,总计9004.5元,该批次雪花牛扒所使用的包装袋系当事人2025年2月投入使用,仅用于该批次产品使用,后再未用此包装袋生产产品。
2025年7月4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厦门千滋百味食品有限公司故宫路店售卖的雪花牛扒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5)XAXHY-G00353):食品名称:雪花牛扒;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25-02-11;被抽样单位:厦门千滋百味食品有限公司故宫路店;标称生产者名称:厦门程膳食品有限公司;任务来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质期:12个月;抽样日期:2025-07-04;抽样单编号:DJC25350200371136697ZX;检验日期:2025-07-09;检验项目:标签、氯霉素、胭脂红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雪花牛扒的《检验报告》(NO:(2025)XAXHY-G00353)等材料,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在现场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雪花牛扒及相关包装袋。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不合格批次雪花牛扒召回数量为0。
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肉制品雪花牛扒,货值金额900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对收件不合格食品(老姜、雪花牛扒)进行核查处置的通知、《检验报告》(NO:(2025)XAXHY-G00353)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C25350200371136697ZX)1份、送达回证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抽检结果及送达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情况说明1份、召回材料1份、投料记录复印件1份、成品检验报告单、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成品出入库台账复印件1份、上市凭证复印件1份、调拨单1份、入市必登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食品的相关事实及整改措施;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食品的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久)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召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涉食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减轻处罚情节规定,且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的情节同时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0项减轻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900元。
当否,请批示。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