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增田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永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11MA28BQ2U7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天星如意湾天星西路433号一至三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5]第167号
2025年04月08日 09时42分,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天星如意湾天星西路433号一至三层向现场负责人林福生出示执法证并依法对该店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191条,其中:黄金叶(黄金眼)7条、牡丹(软)7条、利群(楼外楼)4条、白沙(硬精品三代)8条、黄山(新制皖烟)3条、天子(金)4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红旗渠(芒果)7条、黄山(新一品)9条、黄金叶(小目标)5条、云烟(紫)6条、黄鹤楼(硬金砂)5条、大前门(软)6条、黄鹤楼(软蓝)6条、利群(软蓝)4条、黄山(金皖烟)4条、利群(新版)5条、黄金叶(乐途)5条、云烟(硬云龙)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9条、红塔山(软经典)3条、利群(软红长嘴)25条、双喜(硬经典1906)6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5条、娇子(软阳光)8条、利群(长嘴)16条、南京(炫赫门)7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七匹狼(纯境)5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现场检查时,被检查人季永平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与被检查人是雇佣关系,现场没有找到见证人,现场负责人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因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季永平于2025年2月伊始分多次从“吕洁”卷烟店中购入而来,共被查获卷烟191条,其中:黄金叶(小目标)5条,进价138.00元/条、利群(楼外楼)4条,进价202.0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6条,进价180.00元/条、黄鹤楼(软蓝)6条,进价175.0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条,进价120.00元/条、南京(炫赫门)7条,进价195.00元/条、红塔山(软经典)3条,进价100.00元/条、利群(软蓝)4条,进价175.00元/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进价100.00元/条、黄金叶(黄金眼)7条,进价122.00元/条、黄金叶(乐途)5条,进价138.0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5条,进价122.00元/条、红旗渠(芒果)7条,进价85.00元/条、云烟(紫)6条,进价120.00元/条、利群(长嘴)16条,进价208.00元/条、黄山(新一品)9条,进价85.00元/条、娇子(软阳光)8条,进价95.00元/条、七匹狼(纯境)5条,进价190.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9条,进价115.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进价285.0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3条,进价148.00元/条、云烟(硬云龙)3条,进价138.00元/条、白沙(硬精品三代)8条,进价130.00元/条、利群(新版)5条,进价172.0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5条,进价226.00元/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进价75.00元/条、大前门(软)6条,进价100.00元/条、黄山(金皖烟)4条,进价250.0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进价80.00元/条、天子(金)4条,进价180.0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5条,进价155.00元/条、牡丹(软)7条,进价165.00元/条。按进价计算总价值:30408元。其中二月六日进购的卷烟进购价为:中华(金细支)进购价710元/条,黄山(红方印细支)进购价186元/条,大前门(软)进购价96元/条,卷烟进价为8510元。销售价为:中华(金细支)10条,销售价750元/条,黄山(红方印细支)5条,销售价200元/条,大前门(软)5条,销售价110元/条。销售总额为:9050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店内销售。据季永平陈述,二月六日当天进购的卷烟均已销售完毕。后续进购的卷烟销售数量及金额无法查清,故不予认定。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及留样共计3.3条,损耗:每个品种0.1条,留样:利群(软红长嘴)0.1条,其余每个品种0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5年05月12日告知当事人季永平,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30408元的9.5%的罚款,计人民币2888.76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87.7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转账形式返还;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上缴国库。
2888.76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29
2
嘉秀市监处罚〔2023〕46号
现查明,油车港增田副食品超市2022年5月11日,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逢源副食品店进货27组108盒旺旺乳酸菌饮品,总金额216元,进价每组8元。该乳酸菌饮品包装上标识有:“食品名称:旺旺乳酸菌饮品(原味),委托方:山东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浙江省衢洲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东港三路9号,净含量:125ML,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由于该超市在管理上存在问题,造成了2023年1月21号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还对外销售3组12盒旺旺乳酸菌饮品。庄*在购买了一组超过保质期的旺旺乳酸菌饮品后,向油车港市场监督管理所实名举报。
从该超市销售系统中导出2023年1月21号至2月7号销售旺旺乳酸菌饮品的销售记录3条,共销售3组,每组进价金额为8元,每组销售金额为9.8元,违法所得为5.4元。该超市超过保质期的旺旺乳酸菌饮品已经销售了的有3组,在货架上还未销售的有3组,共6组,货值金额为58.8元。
由于举报人庄*是在现场举报,只提供了身份证号码信息,不愿意提供联系电话,也不愿意到所里配合调查,所以没有书面举报材料和协助调查笔录,在立案调查后,也就没法告知举报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组12盒旺旺乳酸菌饮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肆角(¥5.4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