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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康之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伊焕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PX0H66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3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我大队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 商会中心53层广西康之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 以下火灾隐患:1、厨房设备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剂过期;2、疏散梯间电梯前室 存放物品。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856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青消限字〔2025〕第0325 号)、冼楚云询 问笔录、韦才凤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广 西康之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广西康之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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