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磊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797154866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叫来河悦府2#楼2-1-3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内0502民初2284号
合同纠纷
通辽市哲一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6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5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4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1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0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9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8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9
2025-03-17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14
(2025)内0502民初10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付**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6
2024-10-30
(2024)内0502执异2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7-19
2023-03-03
(2023)内0207民初718号
不当得利纠纷
王**、内蒙古博睿联行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税稽罚﹝2024﹞45号
(一)房产税 问题一:你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13#楼,自用期间(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少计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你企业现申报该处房产原值为3,159,462.60元,经我检查组检查,该开发项目总建筑成本516,460,565.57元,整体建筑面积154,026.46㎡,平均建筑成本3,353.06元/㎡(证据确认书07号:成本计算表);售楼处实际使用面积为1,394.95㎡,售楼处建筑成本为3,353.06元/㎡×1,394.95㎡=4,677,351.05元;售楼处装修成本为2,821,094.31元(证据确认书12号: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24份、证据复制确认书13号: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 因此,该售楼处房产原值应为7,498,445.36元(建筑成本4,677,351.05元+装修成本2,821,094.31元)。 问题二:你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样板间),自用期间(2020年9月至2023年12月31日)少计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你企业现申报该处房产原值为414,709.52元,经我检查组检查,该开发项目总建筑成本516,460,565.57元,整体建筑面积154,026.46㎡,平均建筑成本3,353.06元/㎡(证据确认书07号:成本计算表);样板间实际使用面积为149.09㎡。因此,该样板间建筑成本为3,353.06元/㎡×149.09㎡=499,907.72元;样板间装修成本为266,642.57元+29,410.5元=296,053.07元(证据确认书12号: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24份、证据复制确认书13号: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 因此,该样板间房产原值应为795,960.79元(建筑成本+装修成本=499,907.72元+296,053.07=795,960.79元)。 综上所述并根据企业申报缴纳情况,房产税分年度应补缴税额为: 1.2020年:应缴房产税(7,498,445.36×1.2%×70%÷12×5)+(795,960.79×1.2%×70%÷12×3)=27,916.08元,已缴16,668.20,应补缴房产税11,247.88元。 2.2021年:应缴房产税8,294,406.15元×1.2%×70%=69,673.01元,已缴41,397.12元,应补缴28,275.89元。 3.2022年:应缴房产税8,294,406.15元×1.2%×70%=69,673.01元,已缴41,397.12元,应补缴28,275.89元。 4.2023年:应缴房产税795,960.79元×1.2%×70%=6,686.07元,已缴3,483.56元,应补缴3,202.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确认书12号: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24份、证据复制确认书13号: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 上述证据主要用于证明:上述房产实际申报原值为3,159,462.60元+414,709.52=3,574,172.12元。经计算,应申报原值为7,498,445.36元+795,960.79=8,294,406.15元 (二)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证据复制确认书13号:原始凭证复印件6份)。 (1)2018年该公司该公司代股东冉爱林缴纳印花税及滞纳金20,315.2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15.26×20%=4,063.05元。 (2)2020年该公司代股东冉爱林支付股权转让款 1,05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50,000×20%=210,000元。 (3)2023年该公司代股东冉爱林支付股权转让款 3,675,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75,000.00×20%=735,000元。 问题二:企业项目营销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据确认书12号: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24份)。 (1)2018年9月,你企业购买购物卡16,000.00元进行赠送;2018年11月,企业购买红酒50,000.00元进行赠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16,000)×20%=13,200.00元。 (2)2019年2月,你企业购买购物卡16,500.00元进行赠送;2019年4月,你企业购买20,000.00元啤酒进行赠送;2019年11月,你企业购买12,000.00元油卡进行赠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500+20,000+12,000)×20%=9,700.00元。 (3)2020年7月,你企业购买13,320.00元金制品进行赠送;2020年9月,你企业购买51,409.00元茶、矿泉水进行赠送;2020年9,你企业购买130,842.00元白酒进行赠送;2020年10月,你企业购买15,000.00元月饼进行赠送; 2020年11,你企业购买50,000.00元矿泉水进行赠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20+51,409+130,842+15,000+50,000)×20%=52,114.20。 (4)2021年5月,你企业购买34,680.00元,白酒进行赠送;2021年9月,你企业购买49,849.00元买烟、酒进行赠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680.00+49,849.00)×20%=16,905.80元。 (5)2022年12月,你企业购买52,100.00元烟、酒进行赠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100元×20%=10,420.00元。 (6)2023年3月,你企业购买45,000.00元烟、酒进行赠送;2023年6月,你企业购买46,530.00元烟、酒进行赠送;2023年12月,你企业购买52,728.00元烟、酒进行赠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000.00+46,530.00+52,728.00)×20%=28,851.60元。 综上所述并根据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分年度应补缴税额为: 2018年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15.26×20%+(50,000+16,000)×20%=17,263.05元。 2019年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500+20,000+12,000)×20%==9,700.00元。 2020年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50,000×20%+(13,320+51,409+130,842+15,000+50,000)×20%=262,114.20元。 2021年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680.00+49,849.00)×20%=16,905.80元。 2022年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100×20%=10,420.00元。 2023年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75,000.00×20%+(45,000.00+46,530.00+52,728.00)×20%=763,851.60元。 以上2018年至2023年累计应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80,254.6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确认书12号: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24份、证据复制确认书13号:原始凭证复印件6份。 上述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往来业务关系实质为借款关系;企业发生的礼品赠送行为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三)增值税 问题一:无偿将自有资金借与他人未计利息收入(证据复制确认书13号:原始凭证复印件6份)。 (1)2017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企业长期挂预付账款—通辽市时代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目,无偿将自有资金80,000,000.00供其使用,其行为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利率用LPR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征增值税。 该项业务2017年查补增值税73,475.73元;2018年查补增值税165,107.16元;2019年查补增值税195,471.70元;2020年查补增值税186,415.09元;2021年查补增值税174,339.62元;2022年查补增值税171,320.75元;2023年查补增值税162,264.15元。合计查补增值税:1,128,394.20元(证据:利息收入增值税计算表)。 (2)你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与包头市博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挂账款项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你企业与包头博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挂账往来款项100,225,153.11元。以上往来款项应利率用LPR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征增值税。 该项业务2018年查补增值税18,466.98元;2019年查补增值税40,762.50元;2020年查补增值税114,600.42元;2021年查补增值税178,393.02元;2022年查补增值税175,303.96元;2023年查补增值税169,025.46元。合计查补增值税:696,552.34元(证据:利息收入增值税计算表)。 (3)你企业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与庆余美安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往来挂账款项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你企业
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0.5倍罚款,即31,432,635.43×0.5=15,716,317.72元。 (具体罚款金额以金三系统录入显示为准)
-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17
2
通市监价监竞处罚﹝2023﹞1号
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叫来河悦府小区项目的宣传视频中建有“山水印玺”景观,但实际上并未修建。
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