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永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文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5336209326Q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新政村村南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4
(2025)闽02民初58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淄博创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格日实业有限公司,安平县永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厦门冠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5〕4号
2025年9月5日,我局收到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厦湖市监移字﹝2025﹞400827001号)反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拇指外翻矫正器”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拇指外翻矫正器”,数量:S/M码各5套,合格证标示产品名称为:医用外固定支具,型号:86231;使用说明书标示产品名称为拇指外翻矫正器,产品功用:10°~20°轻微外翻、20°~30°轻微外翻、30°~40°轻微外翻、40°以上重度外翻的拇指外翻矫正。上述情况与案件移送函中反映的情况一致。
经查,当事人持有的医用外固定支具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冀衡械备20180184号)型号/规格中未包含“拇指外翻矫正器”。现场未发现专门用于生产“拇指外翻矫正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当事人未取得“拇指外翻矫正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出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5】F002号)并送达给当事人。
2025年9月22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经理闫旭东进行询问调查。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8月31日修订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产品实际用途,上述“拇指外翻矫正器”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在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取得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自2025年4月25日生产拇指外翻矫正器300套,5月10日至5月18日分2批次销售给了厦门迪乾科技有限公司290套,售价26.20元/套(销售记录、订货单显示售价),剩余10套,货值金额为7860元,违法所得为7598元。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主动启动召回计划,9月22日召回“拇指外翻矫正器”150套。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建议给予安平县永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拇指外翻矫正器10套;2、没收违法所得7598元;3、并处6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2598元。
65000.00元
-
2025-10-09
2
冀市监衡处〔2023〕13112523000416号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内的医用护理垫(看护垫)(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冀衡械备20180204号;型号/规格:肩外展枕垫)结构组成中带有靠枕、肩带、腰带、手臂固定带和握力球,与其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可调式固定支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冀衡械备20180185号;型号/规格:可调式膝关节固定支具)结构组成中带有充气气囊,与其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医用外固定支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冀衡械备20180184号;型号/规格:胸腰固定支具)结构组成中带有充气气囊,与其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
罚款2.4500万元
24500.00元
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