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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恭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学芳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4MADE3RWD3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江北街道港口村委会旁的港口小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94号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单位食堂面积约300平米,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调查中,当事人自述鹰潭市人民医院营养食堂是由鹰潭市恭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并对在其食堂库房的货架第二层发现的过期衢州风味萝卜干一袋(未开封)和无标签面条一包承认是他们工作人员忘记及时清理。当事人提供了“洪阳米来米”衢州风味萝卜干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购进票据及三无面条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凭证和6月份人民医院北院食堂菜单和食堂订餐菜单,证明未使用过期萝卜干和三无面条加工食品。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
5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贵市监处罚〔2025〕97号
经查,当事人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山药是2025年4月25月从上饶广信区梁金芳蔬菜批发部进购的。在进购时候,当事人查验了该批发部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进购山药的进货单据,但是未查验该批次的山药进购时候的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2025年4月25日共进购了该批次的不合格的山药13.5kg,对外销售价格为12元/kg,除去被抽检的样品数量2.55kg,其余的10.95kg山药都被当事人员工当工作餐食用完毕。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山药货值为162元。由于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山药已经被抽检机构当样品带走和当事人员工当工作餐食用完毕,所以该批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山药暂时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参照2025年8月7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鹰潭市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处以罚款,罚款裁量幅度较大的,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档次,依次为罚则规定的最低限值的10%以上30%以下、30%以上70%以下、70%以上100%以下。”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给与当事人一般档次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2、罚款最低罚款50000元的30%额度15000元;两项合计15162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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