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添鑫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蔺艳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CL65C0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畜牧小区西区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3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于2024年3月12日从呼玛县十三香商行购进10袋山之花芋丝,进价2元/袋,售价2.5元/袋,货值金额25元。至案发当日销售5袋,被举报人购买1袋确定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另外4袋的售出时间,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6月13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添鑫超市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制造商为黑龙江省峒亚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05日,保质期为180天,共5袋,山之花芋丝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二:有2024年06月14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添鑫超市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制造商黑龙江省峒亚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05日,保质期20天,共5袋,山之花芋丝已超过保质期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呼玛县添鑫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蔺艳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