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顺鑫煲仔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5MA5M7RT88E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兴安县兴安镇西环路(兴安县物资有限公司北侧门面 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罚字〔2023〕第A099143号
2023年7月7日,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环保局、卫健局、城市管理局、县公安等多门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检查时依法对兴安县顺鑫煲仔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①在该店内左边廊下放有一个蓝色的煤炉,煤炉上放有一个带盖铝锅,打开盖子锅里存放有1/3的液体,液体上漂浮有大量的动物毛发,在该煤炉的右边存放有一个绞肉机,进入店内,左边靠大厅的隔间尽头摆放有一个冰柜,冰柜旁放有一个盆,盆里存放有大量的烂鸭头,周围可以闻到异味,冰柜上未发现铭牌,冰柜电源按钮显示亮的,温度按钮指示在2和3之间,打开该冰柜的门,可以感受到冷气,可以看到里面堆放满了由蓝色塑料袋打包装满的肉沫;②在该店最左边的隔间中间靠墙处存放有一组冰柜,冰柜侧面有“妮雪”字样,正面贴有“青岛淘强商贸有限公司”字样的纸张,冰柜右下角显示“15.5”闪亮的蓝色字样,打开该组冰柜两边的门,可以感受到冷气,同样可以看到里面堆放满了由蓝色塑料袋打包装满的肉沫;③进入店内厨房操作间,在厨房左侧靠墙角处摆放有一个冰柜,冰柜顶部显示有“豪华点菜柜”字样,打开该冰柜下部柜门,里面存放有由蓝色塑料袋打包装满的肉沫,约十袋左右空余地方有积冰。执法人员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将不洁物与待加工的食品混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经营兴安县顺鑫煲仔饭店(主要是妻子在打理)外,另在兴安镇309的农村经营一个养殖场饲养食用狗。执法检查当日当事人有带城区派出所干警去养殖场地核实饲养狗情况。(二)放入厨房“豪华点菜柜”冰柜里的不洁物是2023年7月3日当事人到兴安县霞云桥关停的养殖场老板李海军处购买。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电话向李海军亮明身份并向其了解当事人购买情况与当事人所述事实相符。不洁物主要是养殖场淘汰的鸡鸭,或者是菜市场卖剩下的有着异味的光鸡光鸭等。当事人把这些动物肉用碎肉机打碎用于养殖的狗食用。2023年7月3日当事人因购买数量达到一百多斤,原来存储冰柜不够用加之天气炎热当事人就放了两袋肉末到厨房内用于食品经营所用的冰柜内直到2023年7月7日被创城联合检查组查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蒋勇的身份证、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及行政责任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不洁物与待加工食品混放的事实。
3、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将不洁物与待加工食品混放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淘汰的鸡鸭用于狗场的饲养。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
4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