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驿马镇小赵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立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MLK24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驿马镇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103号
当事人于2013年5月9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3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磐石市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以搭赠的形式(进货价格0元/袋)购进了“海天305g番茄沙司”2袋,“海天305g番茄沙司”的标签信息有:“产品名称:番茄沙司;净含量:305克;生产日期:20230303;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开启后请冷藏 ;委托方:海天宴本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佛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已售出1袋,现场检查发现未发现其它同款同批次食品。
当事人以7元/袋的价格于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库存0袋,共获利7元。上述1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7元。
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先于《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颁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2名从业人员,实际经营面积约为41.47平,从事食品零售,无经营自酿酒及散装食用油的行为,并且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的判定标准。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2024年6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磐石市驿马镇鑫月砂锅麻辣烫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袋未开封的品名为海天牌番茄沙司,净含量305g,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3日,保质期12个月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据该麻辣烫店经营者称该番茄沙司是她于2024年6月11日早在磐石市驿马镇小赵超市购买的。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磐石市驿马镇小赵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内未发现同批次的番茄沙司。2、据超市经营者田立敏称磐石市驿马镇鑫月砂锅麻辣烫店内的番茄沙司确为其超市于当日上午所售。
当事人于2013年5月9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3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磐石市祥利商贸有限公司以搭赠的形式(进货价格0元/袋)购进了“海天305g番茄沙司”2袋,生产日期:20230303;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开启后请冷藏 ;委托方:海天宴本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佛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已售出1袋,现场检查发现未发现其它同款同批次食品。
当事人以7元/袋的价格于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库存0袋,共获利7元。上述1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7元。
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先于《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颁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2名从业人员,实际经营面积约为41.47平,从事食品零售,无经营自酿酒及散装食用油的行为,并且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符合《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的判定标准。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07.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