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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天天惠生活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皮建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02MA7AFRWN6F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接履桥村政府旁边四间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零市监处罚〔2025〕1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2025年1月27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O1241230022,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七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认可检验结论; 2.上述批次的“油麦菜”,当事人是2024年12月24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艾家蔬菜批发部经营者艾满龙店里采购的,共采购了1件,34斤,购进价是1.92元/斤,销售了34斤,销售价是1.98元/斤,违法所得:34x1.98=67.32元; 3.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的“油麦菜”自检报告及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检测机构的经营资质; 3.2025年1月27日,我局送达的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O1241230022》1份,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七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认可检验结论; 4.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O1241230022》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上述批次“油麦菜”检测出限量在蔬菜上使用农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存在; 5.由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O1241230022》1份,证明抽样基数为4.68公斤; 6.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提供的采购票据1份,证明上述批次的“油麦菜”是2024年12月24日从永州市冷水滩区艾家蔬菜批发部经营者艾满龙店里采购的,共采购了1件,34斤,购进价是1.92元/斤,销售了34斤,销售价是1.98元/斤,违法所得:34x1.98=67.32元; 7.2025年2月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柒元叁角贰分(¥67.32); 三.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叁拾贰元陆角捌分(¥4932.68); 二、三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4932.68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2
永零市监处罚〔2024〕59号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其次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数额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500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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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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