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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鸿园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耀东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9315839425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那元六巷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邕市监处罚〔2024〕72号
经查实,该厂在2024年8月11日生产了10kg的伍仁月饼、 在2024年8月16日生产了10kg的什锦月饼、在2024年8月20日生产了10kg的烧鸡月饼。该厂在2024年8月20日销售了10kg的什锦月饼、10kg的伍仁月饼到南宁市伊佳喜庆用品店,销售价分别是12.8元/kg、14.4元/kg。在2024年8月21日销售了5kg的烧鸡月饼到隆安县顺广百货便利店,销售价16元/kg,剩余的5kg的烧鸡月饼免费送人。该厂共销售上述三批次的烧鸡月饼、什锦月饼、伍仁月饼,获得违法所得352元。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另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食品领域违法案件,按照国家总局相关答复,因按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52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52元。 该厂在月饼生产期间,共安排了5名工人帮忙生产,未能提供5名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 案件承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批次月饼的生产记录、销售台账,检验报告。 案件承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涉案批次月饼的原材料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什锦月饼、烧鸡月饼、伍仁月饼,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52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5000.00元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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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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