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慈溪市长河飞海五金配件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EH5QA7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慈溪市长河镇三灶南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1044号
经查明: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与宁波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用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环镇北路某号的3号厂房。厂房内安装有一台简易升降机,铭牌显示:升降机、许可证TS3433079-2009、设备型号JSH-1000/8-3/3/3、额定载荷1000kg。该升降设备的使用单位原为浙江某公司,该简易升降机设备代码为48703302812006120004,于2016年11月10日经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注销登记。2021年11月,当事人搬入该厂房。在未办理该台升降设备特种设备检验及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使用其开始使用其运输货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与宁波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行车、电梯的改造、维修、保养、年检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即为当事人)。2023年3月23日,宁波某公司的员工刘某曾通过微信告知当事人的经营者张某不得使用涉案简易升降机。但是,2023年7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之时,该设备仍在使用中。故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事实属实,因涉案设备作为生产工具使用,不产生违法所得,故以无违法所得认定。同时查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为余姚市低塘街道环镇北路某号与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另查明:案发后案涉简易升降机已拆除,已安装新的简易升降机,并通过了检验、办理了使用登记。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在厂内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简易升降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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