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阳 | 注册资本:201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780329279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菁华豪庭商业1四楼4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5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4-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8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5
2023-02-24
(2023)津01民终701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王**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后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9-23
(2022)津0115民初7504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王**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后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2-06-29
(2022)津0115民初42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8
2022-02-24
(2021)津01民终10482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翟**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12-23
(2021)津0115民初11048号
房屋拆迁
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王**,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23
(2021)津0115民初11048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8
2021-12-27
(2021)津0115民初11048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王**、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15
2021-10-20
(2021)津0115民初7401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张**、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4
2021-09-26
(2021)津0115民初8742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乡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26
2021-08-06
(2021)津01民终5436号
保险纠纷
陈**、陈*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26
2021-08-09
(2021)津01民终5440号
保险纠纷
张**、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03
2021-08-09
(2021)津0115民初63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尤**、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16
2021-05-25
(2021)津0115民初228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杨*与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11
2021-06-07
(2021)津0115行审47号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21-03-24
2021-03-04
(2021)津01民辖终5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陈**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21-03-22
2021-03-17
(2021)津01民终1926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白**、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坻规资监土地罚字﹝2025﹞003号
擅自于2020年6月在宝坻区宝平街道西环路西侧占地修路,道路面积3113。17平方米、占地面积3113。17平方米,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2元罚款,共计罚款37358。0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内容,并将罚款交到收款国库宝坻区支库。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2元罚款,共计罚款37358。04元。
37358.04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