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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新鑫伙精品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新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P2AB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乘马岗镇王福店十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531号
2024年 10 月 27 日,我局收到1234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工单,编号:DH9242118124102700134,市民来电反映,2024年10月27日在乘马岗镇王福店新鑫伙超市购买了三个鸡腿,一个已经发霉了,另一个有蛆,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4 年10月 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超市食品销售区货架有“艺中香”盐焗鸭腿共4袋摆放待售,生产商:河南省正邦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生产日期;2024/09/04E。肉眼感官无异常。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食品是2024年10月4日从麻城民凤副食商贸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0袋,进价是5.50元/袋。截止当日包括投诉人购买的3袋一共销售出去了6袋,剩下4袋还没有销售出去。经我局执法人员调解,该超市负责人退还投诉人货款,所以不存在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具体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属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结合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办案单位集体讨论一致,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20000.00 元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2
麻城市监处罚〔2023〕246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具体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相关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5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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